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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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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
書記官
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 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科室主管認為必要時亦得舉行本科室會議。 前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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