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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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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 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科室主管認為必要時亦得舉行本科室會議。 前項會議記錄應呈書記官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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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各科置科長一人,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負責處理各科的事務。書記官長有權召開書記廳會議,對業務進行檢討;各科室主管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召開本科室會議。這些會議的紀錄應該提交書記官長核閱。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要求各科置科長一人,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這表示科長的人選應該是在書記官中進行選派。另外,在辦事細則第3條中提及了書記廳會議和本科室會議的舉辦,這表示不同層級的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並且會議的記錄需要提交書記官長核閱。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 - 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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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 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