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懲戒案件編號分配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懲戒案件之申辯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編製及通知開會事項。 四、關於審議紀錄及整理事項。 五、關於議決書校對及印發事項。 六、關於議決案處理事項。 書記官一員承辦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五款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
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4條,議事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分配並登記懲戒案件的編號及相關事項。 2. 處理懲戒案件的申辯與調查事項。 3. 編排議事日程並通知開會相關事項。 4. 紀錄審議過程並整理相關事項。 5. 校對並印發議決書相關事項。 6. 處理議決案的相關事項。 其中,書記官有三位,一位負責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另一位負責第二項和第五項,第三位負責第二項和第六項事項。 這些資料是來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4條本身,其中有提及議事科的職掌範圍,以及書記官在該科室的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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