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分別歸檔。 文卷歸檔後各科室承辦人員,如須調閱應用調卷證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證收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3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文卷的歸檔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需要保管,各科室的文卷應按照種別、類別、案由、件數、附件等項目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後進行歸檔。當文卷歸檔後,各科室的承辦人員在需要調閱時應使用調卷證調取,並在使用完畢後將調卷證收回。 根據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尚無相關的法規解釋文件或司法判決書提供更詳細的釐清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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