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懲戒案件到達委員會時,首先由議事科編號,再由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通知委員處理該案件。同時,該案件也被登錄在懲戒案件總簿以及其他備查簿冊中。如果是根據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的案件,則需重新編號並按照前述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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