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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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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懲戒案件到達委員會時,首先由議事科編號,再由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通知委員處理該案件。同時,該案件也被登錄在懲戒案件總簿以及其他備查簿冊中。如果是根據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的案件,則需重新編號並按照前述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網站

  • 懲戒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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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