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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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