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程序進行中所收文件,議事科應查明登記,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6條規定,在懲戒程序進行中,議事科應該對收到的文件進行查明登記,然後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6條: 「懲戒程序進行中所收文件,議事科應查明登記,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範例:假設在一個公務員懲戒案件中,懲戒委員會收到了相關文件,根據該規定,議事科應該對這些文件進行查明登記,然後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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