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左列事項,議事科應負責稽查並隨時通知配受委員: 一、飭令申辯其申辯書已否送達。 二、申辯書應否通知監察院。 三、囑託調查其調查已否報告。 四、公示送達其公示日期已否屆滿。 五、移送法院或軍法機關之案件其刑事已否終結。 六、監察院移送案件將屆三個月該案件已否辦結。 前項通知應備通知單,第一第三及第五各款應聲明如有催詢之必要請即通知議事科辦理,對於第六款應聲明如未能在三個月內辦結時請將未能辦結情形通知議事科,轉報委員長查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議事科應負責稽查並隨時通知配受委員的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飭令申辯其申辯書已否送達:議事科需確認申辯書是否已送達相關人員。 二、申辯書應否通知監察院:議事科需確認是否需要通知監察院有關申辯書的事宜。 三、囑託調查其調查已否報告:議事科需確認調查是否已經完成並報告相關單位。 四、公示送達其公示日期已否屆滿:議事科需確認公示送達的日期是否已經超過規定的公示期限。 五、移送法院或軍法機關之案件其刑事已否終結:議事科需確認移送給法院或軍法機關的案件是否已經結束刑事審理。 六、監察院移送案件將屆三個月該案件已否辦結:議事科需確認監察院移送的案件是否已經在三個月內辦結。 根據以上規定,議事科需要對以上事項進行稽查,並隨時通知相關委員。如果有催詢之必要,則應立即通知議事科辦理。對於無法在三個月內辦結的案件,也應通知議事科,轉報委員長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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