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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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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日,連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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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出席委員。 審議會場按主席委員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席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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