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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案件經主席委員宣告主文時,紀錄員應即記入審議錄;遇有重要或繁雜案件並應將各委員發言要點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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