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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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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案件經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議事科應將該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委員分別審查及簽署。 前項議決書原本審簽完竣時,議事科應即校對,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察閱後,繕印正本分別呈報或送達。 校對議決書正本應以文書科為初校,議事科為覆校。 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覆校人員準用之。 議決書審簽完畢後至發出,以七日為限;並應依監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儘先函達監察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議決案件的程序如下: 1. 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 2. 議事科將該案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委員進行審查和簽署。 3. 議決書的原始審簽完成後,議事科應立即進行校對,並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察閱後,繕印正本分別報告或送達。 4. 議決書的校對工作應由文書科進行初校,議事科進行覆校。 5. 第19條第2項的規定適用於覆校人員。 6. 議決書審簽完成後,應在七天內發出,并按照監察法第16條的規定,儘先函達監察院。 根據這些規定,議決書的製作需要經過多個步驟,包括審查、簽署和校對。校對工作由文書科和議事科進行,確保議決書的準確性。議決書完成後,應在七天內發出,并及時通知監察院。以下是與參考資料關聯之範例: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議決案件應當在懲戒委員會審查後作成議決書,并寄送被懲戒人及其所屬機關。這個範例展示了議決書的製作和寄達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 議決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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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議決案件經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議事科應將該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