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中一人先議決,他人未結部份應由議事科注意,函知該關係機關,務須於辦結時函知本會以憑辦理。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1 條,如果同案中有一名委員先議決,其他委員尚未表決完畢的部分,議事科應予以注意,並函知相關機關。在辦結時,該相關機關應函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為辦理該案的證據。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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