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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議事科應就每案附辦案進度表一紙,將收受命令、申辯、調查、公示送達、提出審查報告、議決、審查、簽署、發送各日期填入,隨時送請委員長及配受委員閱,每屆月終並將收結案件及辦理情形分別表報委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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