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款出納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員工福利及衛生事項。 四、關於勤工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公物購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3條的規定,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與公款出納有關的事項。 2. 與典守印信有關的事項。 3. 與員工福利及衛生有關的事項。 4. 與勤工管理及訓練有關的事項。 5. 與公物購置及保管有關的事項。 6. 與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有關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即與公款出納有關的事項。另外,書記官負責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也就是與典守印信以及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有關的事項。此外,還有一個書記官負責承辦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事項,即與員工福利及衛生、勤工管理及訓練,以及公物購置及保管有關的事項。 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表示各院、部、會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根據此規定,當有一位總務科的公務員涉嫌違法或廢弛職務時,科長應該要按照法律程序備文並報告上級機關。 另一個例子,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公務員有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若有一位總務科的公務員廢弛職務,例如不認真執行財產目錄及表冊的編製工作,科長應根據法律規定,對該公務員進行懲戒處理。 以上例子只是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3條的釋義,實際情況可能還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如公務員服務法或司法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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