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人事室送請書記官長核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4條規定著本會委員及職雇員的俸薪公費等項的處理方式。根據這個條款,這些項目會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然後與會計室和人事室共同送交給書記官長核發。至於勤工工餉,則由總務科長核發。這意味著這些有關財務和工資的事項會在相關部門間進行審核和核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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