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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人事室送請書記官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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