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經費由總務科照章存入國庫,動支時須憑總務科長、出納人員、會計主任及書記官長委員長印鑑向國庫支取。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5條,本會的經費必須經由總務科存入國庫,當需要支出時,必須由總務科長、出納人員、會計主任和書記官長委員長的印鑑,提交給國庫以取得支出款項。 這意味著,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正式的程序,需要經過相應的管理人員核准並使用相應的印鑑,以確保經費的安全和適當使用。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