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一切用品,由總務科請購;價值在○元以內者得由總務科長核定,○元以上者由書記官長核定,○○元以上者由委員長核定;其他各種開支亦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本會一切用品的購買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價值在一定金額範圍內的用品有不同的核定程序。具體來說,價值在○元以內的用品可以由總務科長核定,價值在○元以上的用品需要由書記官長核定,而價值在○○元以上的用品則需要由委員長核定。此外,其他各種開支也需要遵從這樣的核定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及這項法規的相關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