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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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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