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37

快速跳轉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7 條,公務員在購買用品後,應該由總務科和會計室一同進行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的名章,只有經過這樣的步驟,該單據才能夠被視為有效。如果會計室發現商店所開立的發票的手續或形式不符合要求,則可以請總務科更換。對於手續齊全的發票,除了要加蓋驗收人員和經手人的印章外,還應該送交總務科長加蓋章。 資料來源: 施行細則範例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https://www.civil-service.gov.tw/Uploads/cpilaw/DetailFile/chi/20170426140815000000.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7 條規定:「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