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7 條,公務員在購買用品後,應該由總務科和會計室一同進行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的名章,只有經過這樣的步驟,該單據才能夠被視為有效。如果會計室發現商店所開立的發票的手續或形式不符合要求,則可以請總務科更換。對於手續齊全的發票,除了要加蓋驗收人員和經手人的印章外,還應該送交總務科長加蓋章。 資料來源: 施行細則範例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https://www.civil-service.gov.tw/Uploads/cpilaw/DetailFile/chi/20170426140815000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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