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應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及收發物品帳,發出時亦同。
根據法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 條,購進的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且總務科應該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和收發物品帳,發放物品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登記。这意味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收到購進的物品後,必須將其交由總務科保管,同時也要記錄相關的財產明細和收發物品的紀錄。請注意,總務科的業務是負責保管和管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購進物品,並確保相關紀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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