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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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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應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及收發物品帳,發出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 條,購進的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且總務科應該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和收發物品帳,發放物品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登記。这意味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收到購進的物品後,必須將其交由總務科保管,同時也要記錄相關的財產明細和收發物品的紀錄。請注意,總務科的業務是負責保管和管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購進物品,並確保相關紀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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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購進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應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及收發物品帳,發出時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