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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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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人員因公需用物品,應於領物單內填明物品名稱、數量簽名蓋章並經主管長官蓋章後送由總務科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9 條》,各科室人員在獲得公共需用物品時,必須填寫領物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並簽名蓋章,最後由主管長官蓋章後交送總務科核發。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務員獲得物品的過程合法、透明。以下是一個可能與這項規定有關的範例: 假設某個科室需要購買一批辦公用品,該科室的人員必須填寫領物單,列出所需物品的名稱、數量。然後,單據需要由科室主管長官簽名蓋章。最後,這個簽署的單據會送到總務科,由他們核發物品。這樣可以確保購買過程合法,並有跡可循。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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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9 條規定:「各科室人員因公需用物品,應於領物單內填明物品名稱、數量簽名蓋章並經主管長官蓋章後送由總務科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