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人員因公需用物品,應於領物單內填明物品名稱、數量簽名蓋章並經主管長官蓋章後送由總務科核發。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9 條》,各科室人員在獲得公共需用物品時,必須填寫領物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並簽名蓋章,最後由主管長官蓋章後交送總務科核發。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務員獲得物品的過程合法、透明。以下是一個可能與這項規定有關的範例: 假設某個科室需要購買一批辦公用品,該科室的人員必須填寫領物單,列出所需物品的名稱、數量。然後,單據需要由科室主管長官簽名蓋章。最後,這個簽署的單據會送到總務科,由他們核發物品。這樣可以確保購買過程合法,並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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