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終了五日內,總務科應將財產及物品增減收發餘存數量編製財產增減表,送會計室審核後呈請書記官長核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0條規定,總務科每月終了五日內,應編製財產增減表,列明財產及物品的增減收發餘存數量。該表需要送交會計室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後再呈交給書記官長核閱。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2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等相關法條,可透過該條例進行的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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