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月終了五日內,總務科應將財產及物品增減收發餘存數量編製財產增減表,送會計室審後呈請書記官長核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