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務科登記。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1條,各單位配置的器具公物應由總務科進行登記編號和填寫清單,並交由各單位保管和使用。如果發生移動或損壞的情況,各單位應立即通知總務科進行登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能夠被正確管理和保護。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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