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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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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務科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1條,各單位配置的器具公物應由總務科進行登記編號和填寫清單,並交由各單位保管和使用。如果發生移動或損壞的情況,各單位應立即通知總務科進行登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能夠被正確管理和保護。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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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1 條規定:「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