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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務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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