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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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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辦理定期應辦事項時,承辦人員須立即開始辦理;而月計之事項則不得超過七天辦理完畢。至於年計之事項,則不得超過四十天辦理完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懲戒委員會能在合理的時間內辦理相關事務。例如,如果辦理定期應辦事項,承辦人員必須立即開始辦理,以確保工作能按時進行。同樣地,月計和年計的事項也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以確保辦理過程不會過長延遲。

  • 著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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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