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辦理定期應辦事項時,承辦人員須立即開始辦理;而月計之事項則不得超過七天辦理完畢。至於年計之事項,則不得超過四十天辦理完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懲戒委員會能在合理的時間內辦理相關事務。例如,如果辦理定期應辦事項,承辦人員必須立即開始辦理,以確保工作能按時進行。同樣地,月計和年計的事項也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以確保辦理過程不會過長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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