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職雇員承辦事件必須隨到隨辦,其係緊急者尤應提前辦理,但有特別情形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各科室職雇員對於承辦工作或與聞事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各科室職雇員在承辦事件時必須即時處理,尤其在緊急情況下更應提前辦理。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長官許可,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規定,各科室職雇員對於承辦工作或與聞事務都有絕對保守秘密的義務。 例子:如果一個科室的職雇員接觸到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或訊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的規定,他們必須絕對保守這些秘密信息,不能外洩給他人。此外,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9條,他們還應該及時處理此類工作,尤其是在緊急情況下更應優先處理。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長官許可,如確定有其他緊急事務需要處理,他們可能暫時放下這項工作,但需經長官許可才能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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