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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科室職雇員承辦事件必須隨到隨辦,其係緊急者尤應提前辦理,但有特別情形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各科室職雇員對於承辦工作或與聞事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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