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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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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閱,發下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每日接收到的文件應先由文書科進行編號及登記,並送交書記官長分配給各科室處理。對於包含委員長及以下成員個人姓名、涉及秘密事項或有親啟字樣的文件,其他人不得擅自拆開;若有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即送交書記官長呈請委員確認後再進行編號登記。例如,假如收到一份包含秘密內容的文件,其他人不能在沒有委員授權情況下打開該文件。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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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