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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閱,發下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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