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凡送交文書科繕校的文件,必須經過委員長或書記官長的判行。除此之外,其他科室可以自行進行繕校。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同意也可以例外,不受此限制。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文件涉及機密資訊或敏感情報,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特別許可才能進行繕校。這種情況下,文件科的人員無法自行進行繕校,必須經過上級的授權才能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