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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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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凡送交文書科繕校的文件,必須經過委員長或書記官長的判行。除此之外,其他科室可以自行進行繕校。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同意也可以例外,不受此限制。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文件涉及機密資訊或敏感情報,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特別許可才能進行繕校。這種情況下,文件科的人員無法自行進行繕校,必須經過上級的授權才能處理。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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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