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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彙編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文電撰擬事項。 三、關於收發文件事項。 四、關於繕寫文件事項。 五、關於校對及傳覽文件事項。 六、關於卷宗編檔保管事項。 七、關於書記廳會議之紀錄事項。 八、關於圖書之編輯及管理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及第七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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