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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人員,應於校對文件之末頁加蓋名戳以明責任。 繕寫人員每日應將繕寫公文件數、字數立簿登記送陳科長閱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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