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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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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人員,應於校對文件之末頁加蓋名戳以明責任。 繕寫人員每日應將繕寫公文件數、字數立簿登記送陳科長閱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的規定,繕寫文件的工作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給所屬的繕寫人員進行,繕寫完成後需要連同原稿交還給科長指定的人員或者自行進行校對。校對人員應在校對文件的末頁加蓋名戳以明確負責任。同時,繕寫人員每天應該將繕寫的公文數量和字數登記在立簿上,再送交給陳科長核閱存查。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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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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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