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對文件時,如發現繕寫錯誤,應即查照原稿改正,再行登簿送請蓋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在校對文件時,如果發現有繕寫錯誤,應立即查照原稿進行改正,然後再登簿送請蓋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正確性,避免因為錯誤的繕寫而帶來混淆或誤解。根據此條規定,應該以原稿為準,並及時改正錯誤,然後進行簽章確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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