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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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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文件時,如發現繕寫錯誤,應即查照原稿改正,再行登簿送請蓋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在校對文件時,如果發現有繕寫錯誤,應立即查照原稿進行改正,然後再登簿送請蓋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正確性,避免因為錯誤的繕寫而帶來混淆或誤解。根據此條規定,應該以原稿為準,並及時改正錯誤,然後進行簽章確認。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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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校對文件時,如發現繕寫錯誤,應即查照原稿改正,再行登簿送請蓋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