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管職員各就所承辦之事項負其責任。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8條,非主管職員對於所承辦的事項負有責任。這意味著非主管職務的公務員在執行工作時必須確保其承辦事項的準確性和達成目標。如果發生錯誤或失誤,非主管職員應對其行為負責。 例如,如果一位非主管公務員負責準備文件並提交給上級審核,但該文件中有錯誤或不準確的資料,則根據第48條的規定,該公務員需要承擔此次失誤的責任,並可能面臨相應的懲戒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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