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循例休息,但有緊要事件得臨時召集辦公。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例假休息的權利,但若有緊急事件則可以臨時召集辦公。根據此條款,公務員在正常情況下應該依法享有例假休息,不受干擾。然而,如果發生緊急事件,公務員可能需要被臨時召集並繼續工作,以應對該事件。這種臨時召集辦公的情況應該是在必要情況下發生的,並且應該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目的是保護公務員享有正常的例假休息,同時也認識到在特定情況下,臨時召集辦公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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