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長核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假由委員長核准。
根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了委員和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的程序。具體來說,請假日數不超過五日的職員需要經由書記官長核准,而請假日數超過五日的職員以及委員則需要經由委員長核准。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機關內部的工作可以順利進行,同時提供了對於請假申請的權責機關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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