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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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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假由委員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了委員和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的程序。具體來說,請假日數不超過五日的職員需要經由書記官長核准,而請假日數超過五日的職員以及委員則需要經由委員長核准。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機關內部的工作可以順利進行,同時提供了對於請假申請的權責機關有所限制。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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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長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