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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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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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在該法施行前,原先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的現職人員,即使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可以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的職務,直到離職為止。這意味著即使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這些人仍然可以保留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為保障隨同業務移轉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有參加銓定任用資格考試未能取得資格之留用人員,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有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未具任用資格留用人員之權益,爰訂定保障條款。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1020806 制定)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轉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有參加銓定任用資格考試未能取得資格之留用人員,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有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未具任用資格留用人員之權益,爰訂定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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