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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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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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31條規定,該規程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即生效。該條款主要確立了規程的有效性與實施的程序,並提醒執行該規程的相關機構需要遵循主席團的決議。根據台灣法律制度,國民大會秘書處屬於行政機關,該處應該遵守規程的規定,並根據主席團的會議決議進行工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秘書處的運作與國民大會的會議決策相一致,形成一個有組織且規範的工作流程。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處務規程,國民大會秘書處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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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