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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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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二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2. 2.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二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代表組成。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根據研究院組織法的規定,中央研究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文及科學研究的任務。根據組織法的第 2 條和第 14 條第 2 項,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種職位,由研究院所務會議和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院長聘任。根據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的相關規定,助研究員的聘期為五年,聘期屆滿後可根據評審結果續聘三年,并且未升任的助研究員不再續聘。研究所的人事審議程序由院務會議決定,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1 點、第 6 點和第 22 點的規定,該委員會是為了提升國家的科技研發水準而設立的,補助項目包括研究人事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其他研究費用以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差旅費等。該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涉及學術倫理違反行為的研究計畫參與人員。 根據大學法的規定,大學有自主權,對於系主任的產生、解聘等事項可以根據組織規程進行。根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組織規程的規定,系主任的解聘事項是根據推薦準則辦理的。根據該校的推薦準則,校長可以基於校務推展的需要解除學術主管的職務。根據大學法的規定,校長負責校務的推展和代表大學對外,擁有解除學術主管職務的權利。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進行的釋義,以回答問題中所提到的相關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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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