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規定,關於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的產生方式,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可以進行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並進行投票選舉。研究人員也可以自由報名成為候選人。投票方式採取限制連記法(連記兩人)的投票方式,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通過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此外,根據第 20 條的第 2 段,除了當選的研究人員代表外,其他得票的候選人將按照票數多寡依次成為候補人。當研究人員代表職位出缺時,將由同組的候補人依次遞補。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選舉方式符合民主原則,並且保證了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公平性和競爭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確保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代表能夠有機會參與院務會議的決策過程,並能夠合理代表研究人員的聲音和利益。 例如,假設某研究所進行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該所共有10位候選人自行推舉或報名,並且經過投票選舉產生了5位研究人員代表。其中,得票數最多的3位候選人成為當選代表,剩下的2位候補人按照票數多寡依次成為候補人。在代表任期內,如果有代表職位出缺,將由候補人按照票數排名的次序進行補選。這樣的選舉程序能夠確保代表的選舉結果公正,並保持代表人數的完整性和代表的連任連選機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