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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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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2. 2.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3. 3.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規定,關於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的產生方式,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可以進行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並進行投票選舉。研究人員也可以自由報名成為候選人。投票方式採取限制連記法(連記兩人)的投票方式,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通過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此外,根據第 20 條的第 2 段,除了當選的研究人員代表外,其他得票的候選人將按照票數多寡依次成為候補人。當研究人員代表職位出缺時,將由同組的候補人依次遞補。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選舉方式符合民主原則,並且保證了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公平性和競爭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確保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代表能夠有機會參與院務會議的決策過程,並能夠合理代表研究人員的聲音和利益。 例如,假設某研究所進行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該所共有10位候選人自行推舉或報名,並且經過投票選舉產生了5位研究人員代表。其中,得票數最多的3位候選人成為當選代表,剩下的2位候補人按照票數多寡依次成為候補人。在代表任期內,如果有代表職位出缺,將由候補人按照票數排名的次序進行補選。這樣的選舉程序能夠確保代表的選舉結果公正,並保持代表人數的完整性和代表的連任連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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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