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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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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2. 2.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3. 3.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1條的規定,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資格的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的專任研究人員,只要在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並且仍在聘期中。 2. 中央研究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並且在中央研究院支薪的人。 3. 年度中獲准休假進修但尚未出國的人。 而以下幾種情況的人雖然沒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資格,但是卻有被選舉資格: 1. 中央研究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但不在中央研究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中央研究院支薪的人。 2. 被其他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借調但不在中央研究院支薪的人,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經返回中央研究院的人。 3. 獲准出國但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經返回國內的人。 根據資料的描述,這些規定主要是用於確定哪些人有資格參與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的選舉,並且這些人有責任履行他們所認定的職務。舉例來說,一位在中央研究院編制內的專任研究人員,只要在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並且仍在聘期中,就有資格參與選舉,並且當他們選上代表之後,在任期中如果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者出國超過半年,就會失去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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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