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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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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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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院務會議的所有議決案都需要经过院长核准才能执行。這項規定確保了院務會議的議決案能夠符合中央研究院的整體政策和目標。根據此規定,院長具有審核和控制院務會議議決案的權限。例如,如果院務會議提出一個需要使用大量經費的計劃,院長可以根據自己對該計劃的評估和判斷,決定是否核准這個議決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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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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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