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院務會議的所有議決案都需要经过院长核准才能执行。這項規定確保了院務會議的議決案能夠符合中央研究院的整體政策和目標。根據此規定,院長具有審核和控制院務會議議決案的權限。例如,如果院務會議提出一個需要使用大量經費的計劃,院長可以根據自己對該計劃的評估和判斷,決定是否核准這個議決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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