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 二、本會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 四、本會法規資料蒐集、整理及編印。 五、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六、其他本會法制作業。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1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