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央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事件之處理。 (四)採購調解及異議、申訴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五)第二目及第三目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六)申訴會調解及申訴案例之彙編。 二、第二科: (一)地方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地方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申訴會組織法規之研定、修正及解釋。 (四)申訴會委員會會議之議事、相關資料整理及記錄。 (五)第二目採購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根據上述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闡明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會)的組織和職責。該條規定了申訴會分設為兩個科,分別掌管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的職責包括: 1. 處理中央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 2. 處理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 3. 處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事件。 4. 制定、修正和解釋採購調解以及異議、申訴的法令。 5. 對第二目和第三目的申訴事件進行行政訴訟的答辯。 6. 編輯調解和申訴案例。 第二科的職責包括: 1. 處理地方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 2. 處理地方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 3. 研定、修正和解釋申訴會的組織法規。 4. 處理申訴會委員會會議的議事、相關資料整理和記錄。 5. 對第二目的採購申訴事件進行行政訴訟的答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20條,採購案件如有不服之處,可以向申訴會提出異議或申訴。申訴會是負責處理和調解這些爭議的機構。此外,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申訴會的組織和職權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來規定和管理。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 https://www.fdc.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 - https://law.moj.gov.tw/index.asp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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