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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央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事件之處理。 (四)採購調解及異議、申訴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五)第二目及第三目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六)申訴會調解及申訴案例之彙編。 二、第二科: (一)地方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 (二)地方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 (三)申訴會組織法規之研定、修正及解釋。 (四)申訴會委員會會議之議事、相關資料整理及記錄。 (五)第二目採購申訴事件行政訴訟之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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