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 二、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根據提供的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主要掌理以下事項: 1. 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 這項規定意味著當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需要對公共工程項目進行技術鑑定時,他們可以委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執行這項任務。 2. 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 該委員會也負責審議和輔導有關工程技術的事項。這可能包括對工程項目的技術性評估和意見反饋,以確保其符合相關規範和要求。 3.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該委員會還負責策劃和推動有關工程技術研究和發展的工作。這可能包括規劃研究項目、制定相關政策和指導方針,以促進工程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根據這些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主要涉及公共工程技術鑑定、技術審議與輔導以及工程技術研究和發展的策劃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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