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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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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4條,主任秘書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中的職位,其具有以下權責: 1. 文稿的綜核和代判。 2. 綜合文件的督導和撰擬。 3. 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和分配。 4. 策劃和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5. 在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在場時擔任代理。 6. 在職責範圍內做出事務的決定。 7. 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注意的重要事項。 8. 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出主任秘書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的重要職位,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各項事務。詳細的權責範圍包括文件處理、會議籌劃、代理職位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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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