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4條,主任秘書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中的職位,其具有以下權責: 1. 文稿的綜核和代判。 2. 綜合文件的督導和撰擬。 3. 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和分配。 4. 策劃和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5. 在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在場時擔任代理。 6. 在職責範圍內做出事務的決定。 7. 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注意的重要事項。 8. 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出主任秘書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的重要職位,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各項事務。詳細的權責範圍包括文件處理、會議籌劃、代理職位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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