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