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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2.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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