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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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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2. 2.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根據上述資料的內容,此條款規定了參事在處理事務時的權責。具體內容如下: 1. 參事的權責包括: - 研議或會核法案、命令。 - 研議或會核計畫、方案。 - 制定、修正和廢止法令的會核。 - 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和研究會議。 - 提供業務研究改進的諮詢和建議。 -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2. 主任委員可以指定一位參事作為首席參事,負責協調處理參事事務。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主要內容與規定。然而,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款的解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具體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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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