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6條的規定,技監承長官具有以下權責: 一、參與公共工程計畫和方案的討論或會議評核。 例子:技監承長官在那個公共工程計畫的會議上發表了評論,對該計畫做了建議。 二、制定、修訂和廢止公共工程的法規和制度並進行評核。 例子:技監承長官參與了公共工程法規的修訂,並在相關會議上進行了評核和審查。 三、參加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和研究的會議。 例子:技監承長官代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席了一個關於公共工程法規審查的會議。 四、提供關於公共工程業務改進的諮詢和建議。 例子:技監承長官向行政院提供了一些建議,以改進公共工程業務。 五、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例子:技監承長官被指派負責某個公共工程相關的特殊任務。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0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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