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了處長和室主任的權責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處長和室主任負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或代判文件,編寫主管業務報告,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提議和轉核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和獎懲案件,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最新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2020年修訂)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這些職位的職責和權限,涵蓋了組織內不同層級的業務實施和管理。例如,在審核文件方面,處長和室主任有權核准或代表主管院長發佈文件。在人員管理方面,他們負責派任、考核和獎懲所屬人員,並提議相關案件的核轉。此外,他們也是預算和計劃的制定者,需要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例如,如果有一個工程部門的部長根據辦事細則第17條的規定,他可以負責該部門內所有工作的策劃、推動和執行,並負責分配、監督和協調該部門的工作。他還可以審核或代判該部門內的文件,編寫報告,並提議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和獎懲。此外,他還可以編制該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職位的權責範圍是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制定的,並且有可能隨著相關法規的修訂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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