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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其他交辦事項。
  2.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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