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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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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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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
核
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
工作權
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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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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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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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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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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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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