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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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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其他交辦事項。
  2. 2.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了處長和室主任的權責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處長和室主任負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或代判文件,編寫主管業務報告,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提議和轉核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和獎懲案件,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最新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2020年修訂)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這些職位的職責和權限,涵蓋了組織內不同層級的業務實施和管理。例如,在審核文件方面,處長和室主任有權核准或代表主管院長發佈文件。在人員管理方面,他們負責派任、考核和獎懲所屬人員,並提議相關案件的核轉。此外,他們也是預算和計劃的制定者,需要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例如,如果有一個工程部門的部長根據辦事細則第17條的規定,他可以負責該部門內所有工作的策劃、推動和執行,並負責分配、監督和協調該部門的工作。他還可以審核或代判該部門內的文件,編寫報告,並提議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和獎懲。此外,他還可以編制該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職位的權責範圍是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制定的,並且有可能隨著相關法規的修訂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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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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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