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之規定,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這項規定是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內的不同職位所做的分工,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長官的指示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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