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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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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31條的規定,該法律自公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令明定自公布日施行,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力。這意味著立法委員行為法在公布後的第三天起生效。舉例來說,如果立法委員行為法於7月1日公布,則該法律將在7月4日開始生效。根據這個原則,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應遵守法律的時間效力範圍,不得將法律溯及適用或限制其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 立法委員行為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規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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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