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繁體中文的文本,法規逐條註釋如下: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在立法委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有權主動進行調查和審議。調查、審議完成後,紀律委員會必須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給立法院進行決定。根據第二項,在紀律委員會不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調查和審議時,相關程序將按照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各該條義務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議決。
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各該條義務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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