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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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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2. 2.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繁體中文的文本,法規逐條註釋如下: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在立法委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有權主動進行調查和審議。調查、審議完成後,紀律委員會必須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給立法院進行決定。根據第二項,在紀律委員會不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調查和審議時,相關程序將按照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各該條義務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議決。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0880112 制定)

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各該條義務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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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