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9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如果未能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則該懲戒案不成立。 參考資料: - 立法委員行為法:https://lis.ly.gov.tw/flsys/lawframe/P03/LFBAM03.htm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立法理由為加強紀律委員會之功能,宜限制該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於三個月內審理完畢,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懲戒案不成立。
為加強紀律委員會之功能,宜限制該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於三個月內審理完畢,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懲戒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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