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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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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2. 2.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立法委员行为法第28条的规定,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可以审议懲戒案,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向院会提出以下处分: 1. 口头道歉。 2. 书面道歉。 3. 停止出席院会四次至八次。 4. 经出席院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停权三个月至半年。 根据立法委员行为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停权的期间计算及效力范围如下: 1. 停权的期间自院会决定当日起算,不扣除休会及停会期间。 2. 停权期间禁止进入议场及委员会会议室。 3. 停权期间停发岁费及公费。 4. 停权期间不得行使专属于立法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参考资料:立法委员行为法第28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8)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立法理由英國國會依下議院第二十二號至二十六號單行辦法及慣例,對議員之懲戒包括:①主席令其停止發言,或令其向院會收回發言並道歉。②不服主席糾正時,令其離場,或由議員提議,逕付表決,停止其出席權,並由主席派警強制執行。③議員離場後,由院會討論做如下之懲戒,包括譴責、停止出席院會、交院警看管、送監獄監禁或開除議員資格等。美國國會對議員之違規,其制裁方式如次:①主席得直呼議員之姓名制止其發言,此時院會得決定其退席。②由其他議員檢舉該議員違規,並由主席裁示,院會可予懲處;主席之裁定如議員不服,可向院會申訴,由院會表決定案。③對議員違反私人財務之報告義務,故意或怠忽報告時,由檢察長提起公訴,法院得處以五千美元以下之罰金。另依日本國會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國會議員之懲戒處分包括:①在公開議場之警告。②在公開議場之道歉。③一定期間之停權(出席院會)。④除名(由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議決)。為維持議場秩序,提高議事效率,故宜仿照外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國情,對立法委員之違紀懲戒案,建議得按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處分。

(0910115 修正)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對停權期間之計算方式及停權效力範圍予以明確釐定,以杜絕可能之爭議。其中禁止遭停權之委員進入會場及委員會會議室之規定,即剝奪其出席、列席會議,及在會議中發言、提案、表決...等之權利。

  • 懲戒名詞
(0880112 制定)

英國國會依下議院第二十二號至二十六號單行辦法及慣例,對議員之懲戒包括:①主席令其停止發言,或令其向院會收回發言並道歉。②不服主席糾正時,令其離場,或由議員提議,逕付表決,停止其出席權,並由主席派警強制執行。③議員離場後,由院會討論做如下之懲戒,包括譴責、停止出席院會、交院警看管、送監獄監禁或開除議員資格等。美國國會對議員之違規,其制裁方式如次:①主席得直呼議員之姓名制止其發言,此時院會得決定其退席。②由其他議員檢舉該議員違規,並由主席裁示,院會可予懲處;主席之裁定如議員不服,可向院會申訴,由院會表決定案。③對議員違反私人財務之報告義務,故意或怠忽報告時,由檢察長提起公訴,法院得處以五千美元以下之罰金。另依日本國會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國會議員之懲戒處分包括:①在公開議場之警告。②在公開議場之道歉。③一定期間之停權(出席院會)。④除名(由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議決)。為維持議場秩序,提高議事效率,故宜仿照外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國情,對立法委員之違紀懲戒案,建議得按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處分。

(0910115 修正)

增訂第二項,對停權期間之計算方式及停權效力範圍予以明確釐定,以杜絕可能之爭議。其中禁止遭停權之委員進入會場及委員會會議室之規定,即剝奪其出席、列席會議,及在會議中發言、提案、表決...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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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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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8 條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