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7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需要每月定期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些會議主要是處理以下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的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的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的懲戒案件。 如果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遵守上述規定而不開會處理懲戒案件,則應該停止其出席院會四次。這個處分必須向院會報告並生效。 參考資料: - 立法委員行為法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lgno=00001&stage=8).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應停止其出席院會四次;本項之處分,報告院會即生效。
立法理由加強紀律委員會之功能,明定該會應至少每月開會一次,處理交付審議之懲戒案,並規定如其怠於開會之處分。
加強紀律委員會之功能,明定該會應至少每月開會一次,處理交付審議之懲戒案,並規定如其怠於開會之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