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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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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
  2. 2.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6 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的立法委員有權提出解釋或說明。 2.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該案件關係到他個人本身,應該自行迴避。 參考資料可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該法規定了立法委員的職責、行為規範等內容。根據該法,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受制於紀律委員會的審議和懲戒程序。立法委員有權提出自己對懲戒案件的解釋或說明,而紀律委員會的委員在審議關係到自己的個人利益的案件時,應該自行迴避,以確保審議程序的公正性。 以上資料供您參考,請確保依據最新的法律相關規定進行實際應用。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   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立法理由一、規定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者得提出說明,以及立法委員對與本身有關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二、參照現行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九條。

  • 懲戒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規定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者得提出說明,以及立法委員對與本身有關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二、參照現行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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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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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6 條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