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6 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的立法委員有權提出解釋或說明。 2.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該案件關係到他個人本身,應該自行迴避。 參考資料可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該法規定了立法委員的職責、行為規範等內容。根據該法,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受制於紀律委員會的審議和懲戒程序。立法委員有權提出自己對懲戒案件的解釋或說明,而紀律委員會的委員在審議關係到自己的個人利益的案件時,應該自行迴避,以確保審議程序的公正性。 以上資料供您參考,請確保依據最新的法律相關規定進行實際應用。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 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立法理由一、規定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者得提出說明,以及立法委員對與本身有關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二、參照現行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九條。
一、規定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者得提出說明,以及立法委員對與本身有關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二、參照現行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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